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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9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被 告 王惠霖

張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以113年補字第304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