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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嘉禾上 訴 人即 被 告 韋如羿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鄭志彬

嘉逸園16棟1單元1604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義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汯益開發有限公司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宗豪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台中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70,237(計算式:768,676-498,439=270,237) 5,760 2 廖嘉禾 270,238(計算式:788,387-518,149=270,238) 5,760 3 韋如羿 270,238(計算式:788,387-518,149=270,238) 5,760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