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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汪志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汪文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解除套繪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就彰化縣○村鄉○○○○○00○○鄉○○○00000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協同彰化縣○村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即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向彰化縣大村鄉公所申請核發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經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335號裁定核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7、18頁),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裁判案由:協同解除套繪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