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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46號原 告 陳文郎

陳鄭籾陳文哲陳洲全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律師複代理人 林恆安律師被 告 陳俊佑

陳學霖陳湘芸陳文鳳陳麗娟陳足汝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