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46號原 告 陳文郎
陳鄭籾陳文哲陳洲全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律師複代理人 林恆安律師被 告 陳俊佑
陳學霖陳湘芸陳文鳳陳麗娟陳足汝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