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06號原 告 林助信律師即許鎮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吳財寿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複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