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08號原 告 富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富傑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複 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被 告 黋憻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民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二、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得心證之由㈣已敘明「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82萬元,及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判決主文中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係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