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邱秀鳳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上列原告邱秀鳳與被告邱鈺軒等五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是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者,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各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80號、113年度台抗字第3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邱游崀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有十分之一特留分權利存在、㈡被告邱子欣及被告邱鈺軒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12年8月9日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遺贈登記予以塗銷、㈢被繼承人邱游崀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五之1(參本院卷第459頁)」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是本件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1,778元【計算式:遺產總額60,817,778元原告特留分1/10=6,081,7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聲明㈡乃係欲使被繼承人遺產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58,768,384元核定之【參附表備註欄4.】;而聲明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89,072元【計算式:6,074,484元(編號1至8不動產60,744,836元原告特留分1/10=6,074,4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4,588元(編號9至18動產72,942元×原告應繼分1/5=14,588元)=6,089,072元】。是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核定為58,768,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6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2,479元,尚應補繳485,19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儀婷附表:被繼承人邱游崀之遺產編號 遺 產 項 目 核定價額 (新臺幣) 備 註 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面 積:421㎡ 權利範圍:7049/22200 24,827,516元 1.鑑定基準點:112年4月6日 2.被告邱子欣就編號1、4之權利範圍為7049/44400,其應有部分地價合計為12,895,806元(計算式:編號1應有部分地價12,413,758元+編號4應有部分地價482,048元=12,895,806元 )。 3.被告邱鈺軒就編號1、4之權利範圍為7049/44400,其應有部分地價合計為12,895,806元(計算式:編號1應有部分地價12,413,758元+編號4應有部分地價482,048元=12,895,806元 )。 4.編號1至4之價值合計為58,768,384元。 5.編號1至8之價值合計為60,744,836元。 6.編號9至18之價值合計為72,942元。 2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67㎡ 權利範圍:1/1 13,482,937元 3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93㎡ 權利範圍:1/1 19,493,835元 4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面 積:49㎡ 權利範圍:7049/22200 964,096元 5 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房屋(稅籍號碼:0000000000)。 總 面 積:65.50㎡ 權利範圍:1/1 0元 6 彰化縣○○市○○路000號房屋(稅籍號碼:0000000000)。 總 面 積:172.80㎡ 權利範圍:1/1 1,580,461元 7 彰化縣○○市○○路000號房屋(稅籍號碼:0000000000)。 總 面 積:105.60㎡ 權利範圍:1/1 98,388元 8 彰化縣○○市○○路000巷○000號房屋(稅籍號碼:0000000000)。 總 面 積:47.70㎡ 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000000 297,603元 9 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6,440元 10 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89元 11 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8,163元 12 第一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53,011元 13 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85元 14 台北富邦銀行員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 0元 1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819元 16 台中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842元 17 陽信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332元 18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卡號:0000000000)。 61元 總計 60,817,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