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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黃曼華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複代理人 廖煜堯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黃民主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陳家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4,286元,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為16,075,024元(計算式:16,604,286-529,262=16,075,02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256元,上訴人僅繳納173,760元,尚應補繳56,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