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財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反請求原告 A03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複 代理人 賴敬婷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A03與反請求被告A04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變更聲明。查本件變更聲明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9,8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88元,扣除反請求原告已繳108,62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3,164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