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施秀真被 告 黃碧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2280元及其他應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以113年補字第86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