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謝閔裕被 告 陳妤加

陳俞翔劉慶輝謝賀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萬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補字第609號裁定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其他應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納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