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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陸仲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品賀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博洁代 理 人 謝昆峯律師

余瑋迪律師相 對 人 邑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將地址為「中國上海市○○區○○鎮○○○路000號1棟4屋B422室」之部分,更正為「中國上海市○○區○○鎮○○○路000號1幢4層B422室」,如本裁定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裁判日期: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