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601號
114年度監宣字第602號聲 請 人 OOO代 理 人 楊振裕律師相 對 人 OOO
OOO關 係 人 OOO
OOO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O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O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OOO(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OOO、OOO之監護人。
指定O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OOO、OOO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第17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OOO為相對人OOO、OOO之胞兄,相對人二人自幼因感染OO發燒,未及時就醫診治而傷及腦部,致呈現OOOOO障礙,經鑑定後領有OOOOO障礙證明,認知功能有明顯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二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等之監護人,同時指定其等之兄嫂即關係人O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據,且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醫師蕭銘鴻前審驗相對人OOO、OOO之精神狀況,相對人二人對於本院點呼均未回答,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又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對OOO、OOO鑑定,結果分別認為:「㈠醫學上的診斷(生物學上之要素):OOOOO障礙。障礙程度:極重度。㈡日常生活狀況:個案住在自家由家人照顧,神智清醒,無法言語,只能聽的懂簡單且常用的日常辭彙(如:吃飯、洗澡);可自行走動。平日和案弟走到自家附近的廟宇看人聊天,當地的老人及地方人士皆認識兄弟倆,會幫忙看顧一下。在家時會看電視裡面的人物及發出聲音,但看不懂劇情內容,也不會使用遙控器。基本生活自理,皆需他人部分協助。個案不會騎腳踏車,沒有駕照,不會騎機車或開車,也不會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計程車。不認得生活上常見的物品,如筆、鑰匙等。對於金錢的使用上,認得金錢及面額,但無法說明其用途,也不會使用提款卡或信用卡。㈢身體狀態:個案可自行走動及拿東西。㈣精神狀態:1.意識/溝通性:無法言語,只能聽懂極少量單辭;配合手勢及動作才能讓個案理解而配合他人要求。2.記憶力:無法配合施測。3.定向力:似乎家人,無法答出地點及時間。4.計算能力:無法依照順序從1數到5;無法算出1+1= 。5.理解‧判斷力:無法配合施測。6.現在性格特徵:社交退縮。7.其他(氣氛‧感情狀態‧幻覺‧妄想‧異常行動等):思考貧乏。8.智能檢查‧心理學檢查:
OOOOO障礙殘障手冊。㈤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依OOO男士目前心智狀況,不識字,難言語溝通,要配合手勢及動作才能讓個案理解少部分而配合他人要求。因OOOOO障礙導致認知功能嚴重缺損,基本生活如進食、穿衣、如廁、洗澡等,皆需他人部分協助。因OO功能缺損以致金錢、數字、是非對錯等概念嚴重缺損,是故,亦無法管理與處置個人事務。㈥回復可能性:回復可能性低。㈦鑑定判定及說明:1.基於受鑑定人有OOOOO障礙,其程度達極重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回復之可能性低。2.OOOOO障礙之程度,個案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可為監護宣告。」、「㈠醫學上的診斷(生物學上之要素):OOOOO障礙。障礙程度:極重度。㈡日常生活狀況:個案住在自家由家人照顧,神智清醒,無法言語,只能聽的懂簡單且常用的日常辭彙(如:吃飯、洗澡);可自行走動。平日和案兄走到自家附近的廟宇看人聊天,當地的老人及地方人士皆認識兄弟倆,會幫忙看顧一下。在家時會看電視裡面的人物及發出聲音,但看不懂劇情內容,也不會使用遙控器。基本生活自理,皆需他人部分協助。個案不會騎腳踏車,沒有駕照,不會騎機車或開車,也不會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計程車。不認得生活上常見的物品,如筆、鑰匙等。對於金錢的使用上,不認得金錢,無法說明其用途,也不會使用提款卡或信用卡。㈢身體狀態:個案可自行走動及拿東西。㈣精神狀態:1.意識/溝通性:無法言語,只能聽懂極少量單辭;配合手勢及動作才能讓個案理解而配合他人要求。2.記憶力:
無法配合施測。3.定向力:似乎家人,無法答出地點及時間。4.計算能力:無法依照順序從1數到5;無法算出1+1= 。5.理解‧判斷力:無法配合施測。6.現在性格特徵:社交退縮。7.其他(氣氛‧感情狀態‧幻覺‧妄想‧異常行動等):思考貧乏。8.智能檢查‧心理學檢查:OOOOO障礙殘障手冊。㈤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依OOO男士目前心智狀況,不識字,難言語溝通,要配合手勢及動作才能讓個案理解少部分而配合他人要求。因OOOOO障礙導致認知功能嚴重缺損,基本生活如進食、穿衣、如廁、洗澡等,皆需他人部分協助。因認知功能缺損以致金錢、數字、是非對錯等概念嚴重缺損,是故,亦無法管理與處置個人事務。㈥回復可能性:回復可能性低。㈦鑑定判定及說明:1.基於受鑑定人有OOOOO障礙,其程度達極重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回復之可能性低。2.OOOOO障礙之程度,個案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成年監護鑑定書2份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OOO、OOO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OOO、OOO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件相對人OOO、OOO既經監護宣告,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其等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相對人二人均未婚,其等之母OOO、兄OOO、妹OOO均歿,相對人二人長期以來均係與父親OOO、長兄即聲請人、聲請人配偶OOO共同生活居住,由聲請人及聲請人之配偶OOO負責照顧二人之生活起居及日常事務,並由聲請人負擔二人之生活及相關醫療費用,因相對人二人之父OOO年事已高,聲請人、關係人OOO、OOO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關係人OOO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關係人OOO分別為相對人二人之兄、嫂,與相對人二人關係密切,由渠等分別擔任相對人二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二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OOO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OOO、OOO之財產,應會同OOO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