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義芙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慧代 理 人 許宏迪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附表編號 裁定卷頁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當事人欄 張家慧 張嘉慧 2 第1頁第22、25行 張家慧 張嘉慧 3 第3頁附表一編號5 創距有限合夥 創鉅有限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