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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順嘉工業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鄉○○○街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紹猶 住彰化縣○村鄉○○○巷0號之3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僅繳納新臺幣1,500元,惟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其聲請程式及要件已有欠缺。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及依附件第十二點之標準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附件

一、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最近2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二、聲請人帳冊存放地點。

三、聲請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灣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

五、聲請人所有1932-R7貨車之行照。

六、重新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無未有該項所列財產,亦應陳報「無」):

㈠如為不動產,應併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有經強制執行,請說明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另應檢附財產現況外觀彩色照片,並於照片旁標註各財產名稱。㈡如為設備、機器、運輸設備,載明動產為何、其保管人、保

管地點、交易市值證明,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如有設定動產擔保等,應說明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有經強制執行,請說明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另應檢附財產現況外觀彩色照片,並於照片旁標註各財產名稱。

㈢其餘辦公設備明細及保管人、保管地點、交易市值證明,並

請評估出售可能性。如有設定動產擔保等,應說明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有經強制執行,請說明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另應檢附財產現況外觀彩色照片,並於照片旁標註各財產名稱。

㈣如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

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各存款帳戶存摺及其內頁交易明細,並請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

㈤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有其他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如有應收貨款(廠商遲延貨款、欠款),請另外呈報債務人清冊,內容應記載下列資料: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有無稅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罰款、政府機關費用(勞健保費用、6%退休金)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十、附件一聲請人兩年內必要支出表中各項目之支出證明,並逐一說明每月支出數額之計算式(不得僅為概括數額)。如附表數額有異動,應重新提出正確之附表。

十一、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借貸之相關證據,並自行向各債權人查詢債務餘額:

㈠債權人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

㈡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

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㈢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

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

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及其總價值為多少?並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下列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㈠未滿十萬元者,七百五十元。

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五百元。

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三千元。

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四千五百。

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六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七千五百元。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