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141號上 訴 人 黃建文被 上訴 人 盧泓鈺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簡字第3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㈠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對其負有返還出資額債務(下稱系爭債務
)義務為由,持本院民國113年促字第13132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執行上訴人財產(即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600號),並經本院分別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72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837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3480號)執行上訴人財產(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現系爭執行事件尚未終結。本件上訴人否認有積欠被上訴人系爭債務,因兩造本為合夥關係,經營共同事業扭盲玩具店(下稱系爭合夥),上訴人就系爭合夥之店面除本身出資額外,尚支付如附表一所示及新增設備費用相關營業成本,被上訴人既為合夥人,自應就相關成本分擔半數。然系爭合夥事業扣除上開相關支出成本後,現尚無盈餘,仍處於虧損狀態。且兩造迄今尚未就系爭合夥財產進行結算,被上訴人自不得向上訴人請求返還其全部出資額,被上訴人所持系爭支付命令債權應不成立。又兩造已於113年10月22日合意被上訴人退出系爭合夥,系爭合夥事業已經消滅,新臺幣(下同)15萬元係是被上訴人單方算給上訴人,若被上訴人要撤資應取走設備,而非拿錢,且被上訴人當初並未出資足額之一半。
㈡上訴人就附表二所示之對話紀錄(下稱系爭對話)形式上真
正不爭執,惟兩造於系爭對話中並未就系爭合夥進行了結、清償債務及就餘存財產進行分配等事項為討論,就上訴人代墊之相關成本,亦未進行結算,系爭對話中亦無「清算」二字,難認兩造就系爭合夥已達清算之合意。縱上訴人曾於系爭對話表明願意分期償還被上訴人15萬元,然此部分至多僅能證明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就系爭合夥之出資額為15萬元不爭執,並無從證明上訴人即自甘承受系爭合夥所負上開債務之全部。衡以系爭合夥事業成立僅4個月餘,系爭合夥仍處於虧損狀態,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其出資額全部,自屬無據,更遑論上訴人僅係系爭合夥之合夥人,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對象應係以合夥清算時之合夥財產為請求,而非上訴人個人財產。準此,系爭合夥既未經兩造進行清算,且被上訴人就附表一所示債務尚應負擔,被上訴人主張得請求上訴人償還15萬元出資額,自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請求權不存在。2.本院114年司執字第106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含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助字第172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助字第837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助字第3480號)對上訴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實務見解及民法相關規定,進行清算之方式及決議得由兩造自行約定,除非該約定違反強行法令外,自應依其約定為判斷。而兩造實已於113年11月5日在LINE通訊軟體達成如附表二清算結果之合意,即上訴人同意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付款條件為自113年11月起,按月給付3萬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故被上訴人現自得依兩造之協議請求上訴人給付15萬元及利息,本院應依兩造約定之清算方式及結果為判斷等語。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請求權不存在。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6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含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72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8372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3480號)對上訴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則為:上訴駁回。
四、兩造經本院整理及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簡上卷第68頁,本院依判決格式調整文字):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1.兩造前曾於113年6月11日合夥開店(店名「扭盲玩具店」),該店於113年7月1日開始經營,於同年10月22日合意被上訴人退出系爭合夥;嗣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對其負有返還出資額債務為由,聲請本院獲准核發系爭支付命令,並以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執行上訴人財產(案號: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600號)。
2.本件未訂立書面契約,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記錄均不爭執。
㈡本件爭點:
兩造是否已就系爭合夥進行清算?
五、本院之判斷:㈠上開兩造不爭執事項,既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系爭支付命
令、執行命令及原審判決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1、29、105至113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堪信屬實。㈡按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民法第692條定有明文。又合夥乃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之合夥人共同經營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1項),合夥於存續期間至少須有合夥人二人,始足以維持合夥之存在。是以,合夥存續期間若因合夥人退夥致僅剩合夥人一人時,因已不符合夥之成立要件,且其共同經營事業之目的亦無從繼續,自應認合夥之目的事業不能完成而有同法第692條第3款所列歸於解散之事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74號判決意旨照)。經查,兩造已於113年10月22日合意被上訴人退夥,此為兩造不爭執,既僅剩上訴人一人,依上開說明,應認系爭合夥具解散事由,而需進行清算程序。
㈢按基於私法契約自由原則,關於解散合夥契約進行清算之方
式,亦得由全體合夥人即兩造自行約定方式,除該約定違反強行法令外,法院應依其約定為判斷。經查,兩造均不爭執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已如前述。觀系爭對話中,被上訴人表示欲退夥時,上訴人自113年10月22日起陸續稱:「畢竟這些都是投入這間店的成本」、「扭蛋的部分我就細算一下你帶來的扭蛋賣出去多少顆然後跟你對分這樣子,因為有用到店內的資源所以這個要分攤一下」、「我還要算一下扭蛋部分然後才要研究一下分幾期然後一期給你多少」、「然後因為你要求我要分三個月給你冷氣機跟扭蛋機的錢這部分我也要評估過後才能決定是否能行,因為這些都是投入的設備成本…關於分潤的部分因為你自己的扭蛋沒有很多,大部分都還是我自己的扭蛋,所以可能就沒有辦法也分全部扭蛋的利潤」(見原審卷第61、63、69頁)。被上訴人亦於討論中陳稱:「這邊應該是扣除成本之後再對分比較對」(見原審卷第67頁)。嗣上訴人於113年11月5日始提出計算表格並稱:「(表格)這是你帶來扭蛋的部分有出售的…三萬可以先分五個月給你沒問題,分潤的部分其實應該是我們扭蛋機費用各半然後扭蛋費用也各半,這樣子我們分潤才能各半,我後來也沒有跟你收任何費用(房租/人事成本等等)」(見原審卷第73、75頁)。上訴人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
確實上面提到成本等等部分伊都有考慮到等語(見簡上卷第67頁)。而被上訴人雖取得15萬元,然其投資時所購買之冷氣及扭蛋機亦均留在店內讓上訴人使用(見簡上卷第81頁),顯見上訴人係計算就營業分潤、房租、人事成本等後始答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付款條件為自113年11月起,按月給付3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此為兩造所達清算合意內容,自均應受拘束。且上訴人自113年11月10日起,對於被上訴人提醒應匯款3萬元之訊息,均已讀不回,亦無任何表示其仍在計算應扣除之成本等意思之訊息,而遲至114年4月26日始又突傳要求被上訴人要求討論(見簡上卷第82頁),顯係事後反悔而不願支付所約定之結算金額。至其於起訴後始稱:系爭對話中並未提及「清算」二字,兩造當時並未就系爭合夥進行了結、清償債務及就餘存財產進行分配等事項為討論、上開成本均有考慮但最後的15萬元並未扣除,難認兩造就系爭合夥已達清算之合意云云,衡酌兩造是否已為清算自不以有無出現「清算」二字為據,又上開對話及上訴人於審理中自認均已考慮成本等節,其所述殊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負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李言孫法 官 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附表一:上訴人主張系爭合夥事業支出成本明細編號 項目 期間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員工薪資 113年7月 63,867元 時薪183元/小時。 4名員工,總時數349小時。 113年8月 44,744元 2名員工,總時數244.5小時。 113年9月 35,960元 2名員工,總時數196.5小時。 113年10月 32,208元 2名員工,總時數176小時。 2 店面租金 113年7月至同年10月 80,000元 每月租金20,000元 3 網路裝機費 1,599元 4 網路費 113年7月至同年10月 1,099元 5 裝冷氣工資 3,000元 6 軌道燈工資 1,000元 7 扭蛋機運費 8,000元 合 計 271,477元附表二:兩造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3年10月20日 被上訴人:就是最近其實我懷孕,沒辦法像當初說的幫你去巡店面,我現在覺得我們的合作模式比較像是我是初期的出資股東,所以我想說要不要就是把當初冷氣跟扭蛋機的錢退給我,然後我就退出這樣,因為我現在的狀況好像也沒辦法去顧太多這部分,畢竟店內事務我幾乎沒辦法處理,你覺得怎麼樣? 113年10月21日 被上訴人:冷氣67000,扭蛋機78000,冷氣的發票我再給你去申請節能補助,至於扭蛋看你覺得應該要給我多少你再給我。 113年10月22日 上訴人:你當初跟我說妳懷孕了我就有考慮到今天的到來~也是要先跟你說聲恭喜,冷氣跟扭蛋機的錢可以退給你但是我目前沒辦法一次退給你,只能分期每個月給你一些這樣,畢竟這些都是投入這間店的成本,希望你能諒解。扭蛋的部分我就細算一下你帶來的扭蛋賣出去多少顆然後跟你對分這樣子,因為有用到店內的資源所以這個要分攤一下,不知道這樣子能不能接受。 被上訴人:對分的部分我沒問題,用到店內的東西本來就該付費。分期有預計會分幾期嗎?我主要要把這筆錢拿去付我媽保險的墊繳,目前125萬多,我家五個小孩要平分,所以大概要25萬多,所以我才會比較著急跟你說這件事情,所以你看分幾期先跟我說,差額我再去借信貸。 113年10月24日 上訴人:我可能要禮拜日才有辦法給你答案!我還要算一下扭蛋部分然後才要研究一下分幾期然後一期給你多少。因為扭蛋部分大里那邊我都移回二林算庫存所以還要花一點時間加上最近辦比較多活動,請見諒!我會快點算好跟妳說。 被上訴人:好阿再麻煩你 113年10月29日 被上訴人:哈囉 有算好了嗎? 113年10月30日 被上訴人:如果你需要幫忙算可以跟我說,然後我希望費用可以分三個月匯給我 上訴人:你有記你帶來的扭蛋款式跟數量嗎 被上訴人:沒有耶 113年11月2日 被上訴人:這邊應該是扣除成本之後再對分比較對,庫存你如果還要很久,你後面再給我,冷氣跟扭蛋機的部分要請你先分三期給喔,我自己也有金錢的壓力,這個月的再麻煩你10號以前給我,或是看你扭蛋部分家冷氣扭蛋機直接15萬,這樣你也不用算那麼久,因為我很趕著用錢,但你回訊息的速度偏慢,我會變得比較急躁,然後真的對分的話,是不是連你帶來的都要分一些給我,因為我也是出資者?已分潤考量的話應該要算到我一份,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希望可以好聚好散,我沒有要求很多,再麻煩你,處理的速度可以加快,不要給人不讀不回就不處理的感覺,我是真的急需繳保險,如果你有甚麼其他疑問也可以提出來講。 上訴人:因為你臨時要撤資,我這邊有很多事情都要變動,處理上會比較耗時間,加上我本身就有一間店的業務量要處理,都需要一段時間處理。然後因為你要求我要分三個月給你冷氣機跟扭蛋機的前這部分我也要評估過後才能決定是否能行,因為這些都是投入的設備成本,大里店也還需要營運下去,前三個月我也有給你看過營業額,所以等於如果一個月給你五萬元這樣子真的太多了。關於分潤的部分因為你自己的扭蛋沒有很多,大部分都還是我自己的扭蛋,所以可能就沒有辦法也分全部扭蛋的利潤。我知道你急需保險但突然提出撤資真的情況有點讓我措手不及,所以真的還要一點時間我才能好好決定該怎麼處理,請見諒。 被上訴人:我也是十月份才收到消息我媽的保險已經無法再墊繳了,因為我大部分的閒錢都在這間店,如果三萬分五個月還可以嗎?我現在也在四處湊錢,我光一下子要生出25萬元也很困擾,也要跟你抱歉這部分。其實這家店當初的分潤模式都沒有講明白,扭蛋我帶的部分分潤給你沒問題,但我也是出資者,一開始我投入了這些基礎設備但我都沒有分到這家店的半點盈利,這樣說起來不也奇怪嗎?那等於我無償幫你出前期錢不夠的部分?這個你可能要想一下以後如果有打算跟其他人合夥的話會遇到的問題。因為你處理的方式很常兩三天沒回應,我這邊一直沒有你要處理的方向跟結果,我自然比較急躁的一直詢問,我也是被壓力逼著跑,也要請你見諒! 113年11月4日 被上訴人:jojo奇幻冒險是你請我訂的,這套給我成本2250就可以了,售出歸你,其他稍微有記到的貓貓廚房、便虎記、熊貓湯匙、三麗鷗等待中,還有一些更久之前的就算了,如果要細查其他帶過去的可能要請工讀生看一下卡紙後面有寫的。 113年11月5日 上訴人:(表格)這是你帶來扭蛋的部分有出售的,這個我有親自去看了,其餘沒打的就是沒有售出,我能體諒你的難處,只是有些東西已經規劃好,所以我也很難一下子給你這麼多錢,三萬可以先分五個月給你沒問題,分潤的部分其實應該是我們扭蛋機費用各半然後扭蛋費用也各半,這樣子我們分潤才能各半,我後來也沒有跟你收任何費用(房租/人事成本等等),因為我怕一下子要讓你拿太多錢出來你會有顧慮,所以前期我能cover就cover,我想說有點成績出來讓你再投入資金這樣子,所以不是我前期資金不夠拉你進來補,這點我之後會跟合夥人好好討論清楚!我最近會比較忙是因為我帳戶被鎖所以錢都被卡住,加上家人住院然後有新的平台來邀約合作,所以會比較晚回訊息,這點真的對你很抱歉。 被上訴人:那就約定每個月10號給3萬,從11月開始到114年3月。我覺得可能我們在營運上都沒有講清楚會比較容易產生誤會,也謝謝給我機會參與一家店的事宜,之後費用再麻煩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