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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林家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如蕙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4年2月21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將繕本自行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