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馮妍庭訴訟代理人 陳鍾秉豐被上訴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馮妍庭訴訟代理人 陳鍾秉豐被上訴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