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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馮妍庭訴訟代理人 陳鍾秉豐被上訴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