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富騰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請求判決如第一審之聲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2,910元(前經本院以114年度保險字第17號裁定核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5,032,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如欲於第二審繼續委任蕭意儒為訴訟代理人,應補正第二審之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