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美嬌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