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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保險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3號原 告 陳美嬌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經1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佐,揆之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