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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事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9號抗告人即異 議 人 王創衍代 理 人 王創永相 對 人 詹為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