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瑞榮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離家未與家人聯絡,家人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在案(109年度亡字第22號),因聲請人尚生存,為此聲請撤銷上開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兄陳金榮聲請宣告聲請人死亡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亡字第22號受理並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後,業裁定駁回死亡宣告之聲請,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既未受死亡宣告,其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