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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監宣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00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53號裁定,由監護人甲00會同戊00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丁00之財產清冊,並已向本院陳報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乙00(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遺產之遺產稅課徵資料(例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乙00之遺產如有不動產者,並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台端推薦本件特別代理人由丙00擔任;然丙00係聲請人之配偶,形式上似非適合之人選,請重新推薦與遺產無利害關係且適合擔任之人選(例如與遺產無利害關係且有意願之被繼承人之其他親屬、律師、地政士)。

五、請提出其他適合人選出具之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特別代理人欲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丁00與其他全體繼承人所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請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核定通知書所載每一筆遺產項目記載全部遺產分割方式;所有繼承人、特別代理人均須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且分割方式不可侵害受監護宣告人應得之應繼分)。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