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65號聲 請 人 許利貞
許淳閔上列聲請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被繼承人許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系
統表,包含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許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
統表、遺產相關資料(如遺產核定稅額通知書、遺產免稅證明書等)。
㈢陳報除本件聲請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繼承人)是否同意聲
請人指定之遺囑執行人人選,若同意者,應出具同意書正本。
㈣聲請狀繕本。(依全體繼承人人數提出相等份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