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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65號聲 請 人 許利貞

許淳閔上列聲請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被繼承人許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系

統表,包含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許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

統表、遺產相關資料(如遺產核定稅額通知書、遺產免稅證明書等)。

㈢陳報除本件聲請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繼承人)是否同意聲

請人指定之遺囑執行人人選,若同意者,應出具同意書正本。

㈣聲請狀繕本。(依全體繼承人人數提出相等份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