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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549號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施正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施正暉因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經聲請人處以新台幣(下同)1,500元之罰緩,惟未依限繳納,業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案。嗣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1年年6月28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並未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此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所明定。次按,就維護公益及調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與潛在繼承人之利益言,在未釋明有選任之必要(例如被繼承人有遺產)之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執行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送達證書、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繼承順位暨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家事事件網路公告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並有親等關聯表在卷可查,堪信聲請人所述為真。然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被繼承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依前揭說明,為維護公益及確保日後遺產管理人取得報酬,經本院於114年8月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釋明被繼承人是否尚有遺產?及價值為何?並推薦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專業人士或預納報酬5萬元。惟聲請人僅具狀表示被繼承人未有其他遺產存在,且無法墊付相關費用等語。從而,聲請人既未能釋明被繼承人有其他具有價值之遺產可供管理或有其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復未依民法第1183條及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倘准予選任遺產管理人,僅徒增遺產管理費用,本件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