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766號聲 請 人 張育瑋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劉獻文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劉獻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03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獻文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因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業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拍定,即將進入分配階段,為此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為之主張,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036
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0號卷宗核閱無誤,且被繼承人死亡時,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則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013號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有即時於前開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應予准許。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包
括申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聲請公示催告、申請聯合徵信資料、遺產搜尋調查、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申報遺產稅等事宜。考量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並考量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債權債務狀況及不動產拍定金額等情,本院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台幣80,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㈢末按,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
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酌增報酬;又報酬金額之多寡係由本院依職權酌定,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