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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上列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台勗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院執行處所發扣押移轉命令係移轉執行債務人陳婉慧於執行第三人(即本件債務人)台勗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薪資報酬總額3分之1」債權,非指扣除新臺幣17,076元外,均予扣押移轉執行債權人。故請更正請求原因及事實二、暨計債權計算書2.債權人可收取扣押款等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