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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6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債 權 人 楊君慧上列債權人楊君慧因與債務人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君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還匯票(號碼:0000000000-0)新臺幣500元。

三、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包括「柯磁幸」,倘是,則是否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務及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四、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算之依據,倘無依據請更正其聲明(蓋借款契約書第二條係載到期日為114年6月5日,清償期後方得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