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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陳文貴 住臺中市北屯區旱溪東路0段00號00樓 之0

廖東亮徐歷鵬蔡佩芬李丙生邱碧惠黃斿棣楊龍士黃明看上列聲請人聲報中州學校財團法人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下稱學校)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中州學校財團法人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11號函准予備查,惟查,該學校於本院尚有11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損害賠償案件、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案件仍在訴訟進行中,有本院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據此,因尚未了結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清算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