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87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賴銘智上列聲請人聲報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社頭鄉聖母會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另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次按民法第40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法人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社頭鄉聖母會(下稱法人)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社頭鄉聖母會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27號函准予備查,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員林稽徵所向本院陳報該法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尚未核定,請暫緩核發清算完結備查函,有該局中區國稅員林營所字第1140805133號函在卷可稽。據此,因尚未了結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清算人繼續為清算事務。又前開清算事項若已完結,聲請人自得再為聲報清算完結,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