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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全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全字第76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王耀南相對人即債權人 羅翊甄法定代理人 戴旻柔代 理 人 蔡國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8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假執行債務人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之存款,惟系爭帳戶係債務人領取勞保老人年金之用,屬於依法不得扣押之帳戶等語,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對系爭帳戶之扣押執行程序。

二、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所設系爭帳戶並非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的勞工退休金專戶,該年金給付經存入一般帳戶後,保險給付權利已具體實現,即與其他存入一般帳戶之存款性質相同,均已變成債務人對國泰世華銀行之一般金錢債權性質,依法可進行扣押。再者,縱認系爭帳戶為勞保年金專戶(假設語氣),然債務人每月之勞保年金僅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而系爭帳戶餘額卻高達300餘萬元,可見系爭帳戶內之大部分款項均非勞保年金,是系爭帳戶內款項應屬得扣押之債權。

三、按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係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扣押,若勞保老年給付已領取後存入銀行或郵局,其請領老年給付之權利已不存在,其對於存款銀行之權利,係存款人之權利,而非請領老年給付之權利,自得予以扣押 。

四、經查:本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美分行之存款債權部分,依該分行於114年12月15日陳報扣押存款債權金額3,053,162元在案。且據債務人所提出系爭帳戶之存摺內外頁影本,系爭帳戶雖有勞保老年給付之匯入紀錄,然存摺外頁並無蓋有專戶字樣,且存摺內頁另有「0000000轉帳國壽基金配息8,961元」、「0000000轉帳國壽基金配息8,998元」、「0000000轉帳國壽基金配息9,004元」、「0000000轉帳國壽基金配息9,024元」之其他第三人之匯入紀錄,堪認該系爭帳戶非專屬上揭規定之專戶。嗣本院於115年4月30日將上開債權人陳報書狀轉知債務人,經送達後,其債務人迄未就此專戶與否陳報意見。綜上,本件扣押系爭帳戶之存款,縱其中部分存款係債務人之勞保老年給付金,惟其存入後已屬存款人對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權利,而非領取勞保給付之權利,自得予以扣押。從而,債務人聲明異議,並聲請撤銷對系爭帳戶內存款之查封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