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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杜孟偉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代 理 人 謝鴻濱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杜孟偉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抗字第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共計9人),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除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外,其餘債權人逾期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等情,此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抗字第26號裁定、通知函、送達證書及陳報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該逾期未為確答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均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是以,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計5人,已過半數,且核計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綜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三、次查,具狀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之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之清償成數過低等語。惟查,本件更生方案既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首揭說明,法院對該更生方案之條件可否認已盡力清償,不必干涉。

四、按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又本件更生方案已延長為現行法原則最長清償期限6年,本院認經債權人可決之更生方案核屬適當,亦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附表一:更生方案論股 債務人:杜孟偉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3,125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總清償比例:9.67%。 5.清償總金額:225,000元。 6.債務總金額:2,326,300元。 貳、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68 0.26 8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963 1.59 50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2,077 46.94 1467 4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24,718 1.06 33 5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30,456 9.91 310 6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87,159 16.64 520 7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049 3.18 99 8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6,942 8.9 278 9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67,968 11.52 360 總計 2,326,300 100 3,125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三、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有特殊必要情形或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