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7126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顏卉苓即顏淑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卉苓即顏淑惠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立法理由參照)。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後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上述保險法增修規定,係考量健康保險可提供被保險人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保險保障,具安定社會之功能,宜與其他得強制執行之財產為不同考量,且為確保債務人於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受強制執行時仍得維持一定之保險保障、兼顧債權人實現債權利益,爰增訂上述規定(詳參保險法增修規定立法理由)。復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執行原則)第5點第2項亦有明定。又依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另系爭主約既兼具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性質,則其中關於人壽保險部分與健康保險部分契約之效力是否相互依存?關於人壽保險部分,是否可自健康保險部分割裂、脫離而單獨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就系爭主約解約金債權扣押後,如依執行原則第7點規定,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就系爭主約作成終止契約之執行命令,則是否得僅就關於人壽保險之部分為終止契約之執行命令?終止後是否會影響關於健康保險部分之保險金請領之權益?如無法僅就關於人壽保險之部分為終止契約之執行命令,致使關於健康保險之部分須一併終止,是否有違修正後保險法第129條之1「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原則第5點第3項「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規定之意旨?均有疑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是洗腎患者(末期腎病變),現無工作,僅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供生活及就醫所需,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債權,嗣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保單之預估解約金,且主約有醫療險、健康險性質。次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函全球人壽查如附表所示壽險保單內容是否含有健康險、醫療險性質?該壽險保單健康險、醫療險部分可否自壽險保單中分開(切割)?若可,則該保單健康險、醫療險保障範圍「以外」保單之預估解約金為何?嗣全球人壽函復如附表所示保單其健康險、醫療險部分無法自壽險保單中切割等語。凡此,有全球人壽函等件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保單既兼具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性質(均為主約),且兩者無法分割執行,即就關於人壽保險之部分為終止契約之執行命令,亦致使關於健康保險之部分須一併終止,將有違修正後保險法第129條之1「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原則第5點第3項「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規定之意旨。從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元) 1 全球人壽鑫滿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00000000000 顏卉苓/顏卉苓 22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