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974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 謝孝萬聲明異議人即利害關係人 黃金英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林芷伃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代 理 人 陳信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於114年11月10日、114年11月25日、114年12月12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次按執行法院為非訟法院,僅得依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無權調查審認當事人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又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另該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於同年月20日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公告符合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此有該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404924091號函意旨可參。是如非金管會公告之小額終老保險,即非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異議意旨略以:(一)114年11月10日:債務人多年來持續償還債務,是異議人對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均有疑義。(二)114年11月25日:鈞院114年11月13日以執行命令更正債權人債權額,惟遠東銀行之本金應為新臺幣(下同)69,413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部分,扣除清償紀錄後,本金為475,577元,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下稱金陽信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非原始債權人,僅為債權受讓人,異議人並未向其借款,其債權金額顯有疑義。債務人多年期間持續繳納最低額度,債務人同意自西元2010年起,以合理銀行貸款年利率3%重算利息,原債權人主張之利率高於市場水準,依民法第205條規定,應予調整。(三)114年12月12日:債務人名下保單屬小額保險,依保險法規定,不得強制執行等語,爰聲明異議。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遠東銀行所提執行名義為本院債權憑證(原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900號和解筆錄)、債權人金陽信公司所提執行名義為本院債權憑證(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162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債權人良京公司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193號案件所提執行名義為本院債權憑證(原為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債權人良京公司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2944號案件所提執行名義為本院債權憑證(原為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債權人台新銀行所提執行名義為本院債權憑證(原為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債權人據此聲請執行債務人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債權,於法並無不合。次查,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利息,其利率並未違反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是異議人主張,債權人應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調整利息等語,並無理由。又異議人主張,債務人持續有清償,債權人請求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均有疑義部分,因事涉實體事項,依前揭說明非執行法院所得審認,亦非聲明異議所能解決。另異議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保單係小額終老保險部分,本院114年3月12日核發之扣押命令於說明欄明載「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5條之1第1項「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6、8點規定辦理。扣押範圍不含:(一)「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之壽險契約,暨前開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之保險給付。」,且國泰人壽114年4月22日函亦記載,扣押之保單非微型保單。凡此,有本院執行命令及國泰人壽函在卷可稽。是系爭保單非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公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險契約,其可為強制執行標的無誤。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附表:
保單名稱/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截至114年7月25日預估解約金(新臺幣/元) 保本111終身(0000000000) 謝孝萬/謝孝萬 176,227 萬代福101(0000000000 謝孝萬/謝孝萬 477,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