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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7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753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維中(歿)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又當事人能力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有欠缺而能補正者,法院固應裁定命當事人補正,其不能補正者,法院即得逕予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聲請對其換發債權憑證等。惟債務人已於107年3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