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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9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9344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邱杜素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瑞精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彼此目的不同,且其執行命令內容或執行方法相牴觸者,僅得進行其中一執行程序,原則以先聲請執行者優先,並駁回在後之執行聲請(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第692頁)。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本院以112年司執字第9124號清償票款案件聲請拍賣彰化縣○○鄉000○號建物(下稱係爭建物),以清償債務。經本院調取上案卷宗,該案尚在拍賣程序中,而與本件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目的不同,性質不相容,依法應先予駁回本件程序,待金錢債權執行程序終結後,再另行依法為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