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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4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4414號聲明異議人即債 務 人 蕭羽全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徐玉雪與債務人蕭羽全等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蕭羽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其尚需扶養父母蕭文濱、蔡麗雲,其薪資扣除其與扶養父母之必要生活費後將不足額,另本件債務是否己由他人清償而遭滿足,亦屬不明,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經查,債務人之父母蕭文濱、蔡麗雲亦為本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且目前均有工作收入有勞保局之投保資料在卷可稽,聲明異議人之主張,顯不足採信。另本件債務是否己清償完畢

,屬實體爭執,執行法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