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5939號債 權 人 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法定代理人 王家駿債 務 人 林家緯
施月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家緯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本院債權憑證(原本院107年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清償債務,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債權人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