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4282號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 唐銘胃即唐銘俊代 理 人 唐肇澧上列異議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4282號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 唐銘胃即唐銘俊代 理 人 唐肇澧上列異議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