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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3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3824號債 權 人 嚴坤祿債 務 人 嚴坤祿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甲為擔保對債權人乙之本票債權(下稱系爭本票債權),就其名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與乙後,將該土地辦理信託登記與受託人丙。乙執以丙為相對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就系爭土地為強制執行(下稱A事件)。丙主張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並據以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裁定准予丙供擔保後停止執行,丙乃依裁定所供擔保後,聲請停止執行程序。嗣於A事件停止執行期間,甲、丙間就系爭土地信託法律關係,業經他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撤銷並應塗銷以信託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確定在案(下稱另案),系爭土地據此回復登記為甲所有後,乙即聲請追加甲為債務人,並提出表彰系爭本票債權,以甲為相對人之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就系爭土地聲請強制執行(下稱B事件),經執行法院將B事件合併於A事件。則執行法院應否續行執行程序?本件甲、丙間就系爭土地之信託關係已經判決確定應予撤銷,並塗銷以信託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已回復登記為甲所有。因該信託關係自始不存在,丙從未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甲係回復原所有權,而非自丙繼受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即非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謂之繼受人,自無該條第2項之適用。故A事件之債務人為丙,B事件之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其債務人為甲,甲復非為丙之繼受人,乃不同之債務人,A、B事件即不能適用強制執行法第33條規定予以合併執行。A事件之執行名義係以丙為所有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丙自始非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該裁定即失其效力,而喪失執行力,執行法院應駁回A事件並撤銷執行程序,另依乙之聲請重新執行B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4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㈠第三人陳育宏於民國112年7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信託登記予債權人嚴坤祿。嗣債權人以嚴坤祿為相對人,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案經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准予拍賣後,債權人持該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嚴坤祿所有之系爭不動產。

㈡然前揭第三人陳育宏(於113年3月26日殁)與嚴坤祿間就系

爭不動產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嗣均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判決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撤銷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是陳育宏、嚴坤祿間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關係已經判決確定應予撤銷,並塗銷以信託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已回復登記為陳育宏所有,有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30日中地一字第1150001370號函在卷可查。因該信託關係自始不存在,債務人嚴坤祿從未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自不得持系爭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命債權人於5日內另行提出執行名義正本,該命令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至本件債權人稱依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對物之執行名義,是以

根本得不列相對人,不待確定,即可執行,現行實務上,拍賣抵押物裁定雖仍列有債務人,不過是為便於區分執行案件參與分配是否合法而已等語,而請求續為執行。然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且係對物之權利,固不以列相對人為必要,惟如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法院依其聲請對該相對人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328號、87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債權人所提執行名義係以嚴坤祿為所有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業經撤銷,已如前述,嚴坤祿自始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而陳育宏係回復原所有權,而非自債務人嚴坤祿繼受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即非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謂之繼承人,自無該條第2項之適用,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是債權人自不得持系裁定聲請強制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

114年司執字083824號 財產所有人:陳育宏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社頭鄉 廣興 1130 109.06 全部 備考 2 彰化縣 社頭鄉 廣興 1136 65.15 全部 備考 3 彰化縣 社頭鄉 廣興 1137 40.72 全部 備考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