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催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催字第58號聲 請 人 林宏坦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對被繼承人周淑卿(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市○○里○○街00巷0號,民國113年8月12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周淑卿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林宏坦地政士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周淑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周淑卿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有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78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可佐,核無不合,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周淑卿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又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周淑卿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部分,因本院業於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已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重複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另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