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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陳峙誠

陳郁婷

陳彥如

陳清純相 對 人 陳政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峙誠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郁婷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彥如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清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並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遺產分割部分,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其餘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單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

是以,相對人各應負擔之數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額 (新臺幣/元)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926 聲請人等4人預納(陳清純預納1/2,其餘3人各預納1/6) 第二審附帶上訴費 2,250 聲請人等4人預納(陳清純預納1/2,其餘3人各預納1/6) 說明: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預納47,926元,得向相對人請求3分之2,即31,951元(計算式:47926× 2/3=31951,小數點四捨五入,下同)。 二、附帶上訴裁判費:聲請人預納2,250元,得向相對人請求全部,即2,250元。 三、聲請人陳峙誠、陳郁婷、陳彥如、陳清純間內部分擔比例,分別為1/6、1/6、1/6、3/6。 四、相對人陳政佑對聲請人陳峙誠、陳郁婷、陳彥如、陳清純各應負擔之訴訟金額如下: (1)相對人對聲請人陳峙誠、陳郁婷、陳彥如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700元【(31951+2250)×1/6=5700】。 (2)相對人對聲請人陳清純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7,101元【(31951+2250)×3/6=17101】。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陳清純 3分之1 6分之1 2 陳政佑 6分之1 3分之2 3 陳姿吟 6分之1 4 陳峙誠 9分之1 18分之1 5 陳郁婷 9分之1 18分之1 6 陳彥如 9分之1 18分之1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