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 請 人 林家榮相 對 人 張財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財隆於民國114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97萬元,約定於同年5月4日清償,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2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擔保且依法登記(證明書字號:114彰資字第000483號)。茲因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積欠197萬元,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領據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又上開登記謄本所載之清償日期114年5月4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南郭段 南郭小段 0000-0000 47.00 全部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南郭段 南郭小段 0000-0000 24.00 全部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8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39.8;2層:39.8;3層:39.8;總面積:119.4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