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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 請 人 紀振忠相 對 人 賴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賴淑惠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於114年1月21日清償,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土地設定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擔保且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3員他狀字第003722號)。茲因相對人逾期未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本票、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又上開登記謄本所載之清償日期114年1月21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8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大村鄉 村上段 0000-0000 297.24 全部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88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村鄉○○○路000巷00弄00○00號 彰化縣○村鄉村○段000000000地號 農舍;加強磚造;1層 1層:133.06;總面積:133.06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