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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 請 人 李俊諺即漢特車庫行相 對 人 陳坤毅上列當事人間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動產所在地係於台中市西屯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