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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28號聲 請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木村代 理 人 許祐嘉相 對 人 吳鴻基

吳鴻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共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3二資他字第000868號),而相對人吳鴻基邀同吳鴻麟為擔保物提供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萬元,未依約履行,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13,563,218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約定書)、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帳號查詢明細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均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依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若逾最高限額範圍之部分,自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2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芳苑鄉 福海段 0000-0000 2017.32 全部 吳鴻基所有 002 彰化縣 芳苑鄉 福海段 0000-0000 644.96 全部 吳鴻基所有 003 彰化縣 芳苑鄉 福海段 0000-0000 2982.17 全部 吳鴻基所有 004 彰化縣 芳苑鄉 福海段 0000-0000 6382.09 5分之4 吳鴻基所有 005 彰化縣 芳苑鄉 福海段 0000-0000 1453.61 全部 吳鴻基所有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28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畜牧設施(鴨舍);磚造;1層 1層:891.42;總面積:891.42 全部 吳鴻基所有 002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畜牧設施蛋鴨舍;鋼筋混凝土造;1層 1層:1044.31;總面積:1044.31 全部 吳鴻基所有 003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巷○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畜牧設施(蛋鴨舍);磚造、預鑄水泥柱木構造;1層 1層:1657.5;總面積:1657.5 全部 吳鴻基所有 004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巷○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 畜牧設施(鴨舍);磚造、預鑄水泥柱木構造;1層 1層:705.04;總面積:705.04 全部 吳鴻麟所有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