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3號聲 請 人 陳文卿

陳震偉陳世杰相 對 人 陳昭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被繼承人陳貞營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及第三人陳宏欣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定4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各4分之1),債務清償日期為107年1月23日,經登記在案。茲第三人陳宏欣之抵押權業經塗銷,聲請人即為全體之共同抵押權人,因被繼承人陳貞營屆期未為清償,且於114年3月22日死亡,由相對人陳昭維辦妥繼承登記完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本票、被繼承人陳貞營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3份、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且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湖鎮 中山 0000-0000 1728.00 2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