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黃世煒關 係 人 上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聖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黃世煒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上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今聲請人執有關係人所簽發面額1,500萬元之本票1張、1,900萬元之本票1張、500萬元之本票5張,均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7張、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89.36 全部 002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89.16 全部 003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395.06 3分之1 004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216.71 9分之3 005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648.93 9分之3 006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283.55 9分之3 007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169.58 9分之3 008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62.41 9分之3(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段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辦公室;2層 1層:42.50;2層:42.50;總面積:85.00 全部 002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段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鐵架磚造;辦公室;1層 1層:283.81;總面積:283.81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