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41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江賢燿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6月14日完結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對楊凱傑、黃嘉政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現二審審理中,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開庭通知、本院108司司76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函、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48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等影本在卷可查,並經審核無誤。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6月14日完結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